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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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酉陽自治縣國有企業監管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酉陽府辦發〔2014〕4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

《酉陽自治縣國有企業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十三屆縣委第61次常委會,十六屆縣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8日                    

 

酉陽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縣屬國有企業的監管,規范企業的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屬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及其子公司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主要涉及產權管理、人員管理、重大事項管理、職工薪酬、費用管理、財務管理、子公司管理、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五條 酉陽自治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負責全縣企業國有產權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報縣國資局審批(其中國有產權評估價500萬元以上的和失去國有控股權的需報縣政府同意),產權有償轉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進行掛牌轉讓。

第七條 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按照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產權劃轉雙方共同報縣國資局批準。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八條 企業人員實行定員管理。各企業不得突破縣國資局下達的控制人數。如因業務發展,確需增加人員的須報縣國資局審核批準。

第九條 企業人員的錄用必須公開招聘。由企業申報所缺崗位及條件,報經縣國資局審批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將結果報縣國資局備案。企業確需臨時性用工,由企業經營班子研究決定。

第十條 企業領導人及中層干部管理。企業領導人管理嚴格按照《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中層干部經董事會決定后報縣國資局備案。

第十一條 國有獨資、控股企業的負責人,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不含全資、控股子公司),必須報經縣國資局同意。

第十二條 國有獨資、控股企業的負責人不得在同行業、同類型或相關聯企業(含集體、私營企業)中入股。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50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對外融資,必須按程序報縣國資局審批。

第十四條 企業固定資產處置,必須按程序報縣國資局審批。

第十五條 企業(不含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必須報縣國資局審批,重大擔保事項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企業實施技改和重大建設項目等,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后,100萬元以下的報縣國資局備案,100萬元以上的報縣國資局審批。

第十七條 企業分離、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變更經營范圍及修改章程等須報國資局審批。重要的企業發生前列情形的,由國資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出國(境)考察或國內出差一次10天以上,必須書面報縣國資局審批。

 

第五章 職工薪酬

 

第十九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含津貼和補貼);

(二)獎金;

(三)職工福利費;

(四)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五)住房公積金;

(六)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七)非貨幣性福利;

(八)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九)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成員的薪酬實行年薪制,按照《酉陽自治縣國有企業管理層年薪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成員人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薪酬實行總額控制,縣國資局根據企業經營業績情況逐年核定下達。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工年均工資總額控制數為:(企業核定人員控制數一企業領導成員人數)×人均年工資額。企業職工的福利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企業不得自行出臺福利待遇規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按照縣人力社保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執行,屬行政事業身份的職工執行行政事業檔案工資繳納比例標準,屬企業身份的職工執行企業工資繳納比例標準。

第二十五條 虧損企業(剔除政策性虧損)的職工年均工資水平原則上不得增長。

第二十六條 企業職工的獎金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掛鉤,企業根據年終效益情況制定方案報縣國資局審批后實施。

 

第六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要合理安排各項費用支出,編制項目預算和費用開支計劃,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在一定時期內據實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業務招待費應本著“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建立業務招待費預決算制度和財務審核制度。經營類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控制在4%以內;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控制在3%以內;投融資類企業由縣國資局逐年核定下達。

第三十條 企業職工出差補助標準,參照酉陽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支持公司多渠道融資,提高融資效率并合理控制融資成本。原則上,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年利率控制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上浮30%以內;收益權質押+擔保融資,擔保費率控制2.5%以內,銀行利率控制基準利率上浮20%以內;信托融資年利率控制在16%以內;債券融資年利率控制在8%以內;BT建設項目按其建安計算投資回報率,控制在5%以內(不包括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上浮30%以內計算);其它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控制標準參照相關融資方式執行。根據金融政策形勢變化對融資成本控制標準適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實行年薪后,不得另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不得預提各種非生產性基金。如董事長、總經理基金,董事會、監事會工作經費等。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必須經專職監事簽字后報出。監事會有權檢查企業的財務收支活動,并可對重大財務開支提出質詢,企業財務負責人要如實作出答復。

第三十六條 企業利潤實行目標管理,由縣國資局逐年核定下達企業年度利潤指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縣國資局審批。

第三十八條 企業年終凈利潤實行比例上繳。具體比例為:目標任務內10%繳入縣財政國庫,90%留企業;超目標任務可分配利潤,15%上繳縣財政國庫,85%留企業。企業留利按不得低于70%的比例用于企業再生產。

 

第八章 子公司管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成立子公司必須按程序報縣國資局審批。

第四十條 子公司的管理由母公司負責。子公司負責人的薪酬原則上不得超過母公司副總的80%;職工薪酬總額和人員控制數由母公司董事會審核,報縣國資局審批;子公司負責人由母公司報請縣國資局審核同意后,由母公司按程序任免。

第四十一條 盡量減少企業管理層次。企業最多設到子公司,不允許子公司以下再設子公司。

第四十二條 子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由母公司董事會審核,報縣國資局備案。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監督管理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以企業審計稽查為主,外部監督以監事會和縣國資局組織監察、財政、審計開展檢查的方式為主。

第四十四條 企業要定期開展效能監察,分析成本費用構成,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國有資產營運質量,增強企業盈利能力。

第四十五條 落實監事會的知情權。企業的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必須通知監事會參加。對監事會提出的質詢和建議,企業必須認真作出答復。企業要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處理意見及改進建議,由縣國資局研究行文通知企業落實,企業應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縣國資局。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重大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重大責任追究,是指企業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違反決策程序等,造成企業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等后果,追究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經濟和其他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責任追究方式有:通報批評、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組織處理、經濟處罰和禁入處理等。
  通報批評,是指在一定范圍內以文件、簡報等形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
  黨紀處分,是指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組織處理,是指免職、調離、辭退和解聘。
  經濟處罰,是指根據責任人過錯行為的具體程度,扣發責任人年度薪酬,由其賠償部分損失或全部損失。
  禁入處理,是指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
  在責任追究時,上述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九條 責任人離任或調離后,被發現原任職期間存在重大經營責任應追究的,追溯到以前任職年度。
   第五十條 在經營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因國有資產經營責任不落實,按照《酉陽縣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規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D級或連續三年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個人或集體榮譽,以及薪酬、獎勵的;
  (三)嚴重違反財經制度,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在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以及資產管理活動中,因違反規定程序等,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五)在投資項目招投標和建設等活動中,疏于監督管理,造成工程項目嚴重浪費、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嚴重延期或停工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質量責任事故、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在重大報告事項和備案事項中(包括所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違反報告備案制度,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
 ?。ò耍┢渌斐蓢匈Y產嚴重損失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在投融資決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投融資行為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國家投融資政策的;
  (二)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和董事會授權規定的投融資限額的;
  (三)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定投融資的;
  (四)對投融資項目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和決策的。
  第五十二條 在對外擔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
  (二)違反決策程序,擅自決定對外提供擔保的;
  (三)在對外擔保中,未對被擔保企業的資質、信用等級及擔保風險進行詳細論證和調查,應采取反擔保措施但未采取的。
  第五十三條 在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破產、資本運營、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反程序,個人擅自決策的;
  (二)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惡意低估企業資產價值,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三)隱瞞、轉移、藏匿、侵占國有資產的;
  (四)違規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的。
  第五十四條 在人事管理方面,用人不當、人員失控,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五條 企業有下行為之一的,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違反本細則中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人員控制數、相關費用等控制額的,根據超控數額、超控比例和性質等不同,扣除企業責任人10%-50%年度績效薪酬;
(二)企業負責人擅自提高年薪標準或違規發放津補貼、獎金或實物的,違規金額全額收繳到縣國資局,同時扣除企業責任人20%-60%年度績效薪酬;

(三)對違反招投標、政府采購、資產處置、投融資等相關規定的,視其情節,扣除企業責任人20%—60%的績效薪酬。

(四)對違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扣除部分或全部年度績效薪酬,同時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因重大經營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根據損失數額相應作出處理:
  (一)國有資產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或通過組織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批評或教育,并扣除責任人10%-50%年度績效薪酬;損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對責任人給予降級或免職,并扣除責任人50%以上的年度績效薪酬;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對責任人給予免職、禁入處理,并扣除責任人全部年度績效薪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因重大經營決策失誤造成損失,但損失難以用金額衡量、后果嚴重或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扣除責任人年度績效薪酬,并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極其惡劣影響的,扣除責任人全部年度績效薪酬,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適于禁入處理的給予相應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質量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由有關部門認定為企業負有責任的,除按規定進行處分外,視情節輕重,扣除責任人10%直至全部年度績效薪酬?!   ?br />     第五十八條 企業在財務管理和核算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理:
 ?。ㄒ唬┲鲃幼圆樽约m的;
 ?。ǘ┠苤鲃咏淮救藛栴},積極配合調查的;
 ?。ㄈ┲鲃油旎負p失、阻止危害結果進一步擴大的;
 ?。ㄋ模┯辛⒐Ρ憩F的。
  第六十條 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ㄒ唬﹤卧?、銷毀、隱匿證據的;
 ?。ǘ┳柚顾藱z舉揭發、提供證據材料的;
 ?。ㄈ┐驌魣髲蜋z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手段騙取榮譽和獎勵的,在追究重大經營責任的同時,建議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勵。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國有參股企業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縣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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