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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整治拒收現金宣傳告知書

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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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于2018年7月4日發布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現將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告知,并提示:尊重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共同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和流通秩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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